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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司法局发布第三批20297国际游戏app-5年度人民调解优秀案例

发布时间:2026-04-01 21:00:03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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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司法局发布第三批20297国际游戏app-5年度人民调解优秀案例

  2015年起,中华镇甲村村民徐某与华某等人因涉案林地及林木的权属问题产生争议。纠纷发生后,历届镇政府及当地村委会曾多次赴实地开展勘验核查与调解工作,但均未能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2024年11月,徐某依据“三定”档案底册,将该林地的林木处置权转让给木贩经营者,后者随即向镇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拟对涉案林地的林木进行采伐。华某等人获悉该情况后,迅速组织人员制止采伐行为,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激化。为化解争议,镇政府工作组与甲村委会分别于2024年11月、2025年3月两次组织徐某、华某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调解。但因双方均坚持主张对该林地的使用权及林木处置权,互不相让,两次调解均以未果告终。2025年3月25日,争议双方再次共同申请镇政府及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启动新一轮调解工作。

  2025年3月25日上午,中华镇政府、中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收到争议双方的调解申请后,第一时间统筹镇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徐某、华某等人的核心诉求及提交的举证材料,通过实地勘查涉案林地、调取历史权属证明文件、走访周边知情村民等多维度工作,全面核实争议事实、评估林木实际价值,并系统梳理出纠纷核心症结。当日下午,中华镇政府联合中华司法所组织召开专场调解会。调解会上,甲方徐某明确主张:依据1981年“三定”政策相关规定及镇林业站留存的档案底册,涉案争议林地属其自留山,华某、权某在该山场擅自种植林木的行为已侵犯其合法权益,故其有权收回林木所有权并进行处置。乙方华某、权某则提出抗辩:涉案林地实为乙村集体所有,并未确权至个人名下,村集体对其在该林地种植林木的行为始终无异议,依据“谁种植、谁受益”的原则,其依法享有林木的相关权益;徐某未经其同意办理采伐许可证并处置涉案林木,已构成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双方就林木采伐权归属及收益分配问题分歧严重,争执不下。

  为有效化解矛盾,调解员首先采用“背靠背”调解,分别与双方沟通交流,耐心倾听诉求、安抚激动情绪,逐步消除双方的抵触心理与对立情绪。在双方态度趋于缓和后,调解员转为“面对面”调解,秉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合法公正”的原则,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林权登记权益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集体林地经营权益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作为调解依据,结合争议实际情况先后起草6份调解方案。方案重点兼顾历史使用现状与权属认定原则,通过先行分配可量化的林木销售收益(林木款),为后续林地权属的最终确认预留合理解决空间。经过四个多小时的耐心疏导、法理阐释与反复协商,争议双方最终达成自愿和解,一致同意“林地权属由政府依法确权裁定,林木收益按约定先行分配”的核心原则,成功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激化,实现了纠纷的阶段性化解。

  2025年3月25日下午,在中华镇政府、镇调委会、村委的共同见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调解协议书,该起长达近十年的林地林木权属纠纷得以妥善解决。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于3月25日前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林木款。逾期未付则按100元/天支付违约金。2.乙方自3月25日起将林木交付甲方砍伐处置,甲方需遵守林业法规,承担违规后果。乙方放弃对甲方砍伐行为的追责权,但保留林地权属主张。3.由镇政府组织专业部门实地确权,确权期间双方不得经营林地。若确权后涉及历史使用期间的租金问题,按“实际使用情况结合市场评估标准”原则清算,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予以明确。

  本案系典型的“土地、山林、水利”三大纠纷案件。中华镇政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明确各职能部门核心职责,强化跨部门组织协调,创新运用“基层调解打底、行政调解定标、司法调解护航”的“三调联动”工作模式,为破解林权、土地等历史遗留争议提供了“分层过滤、专业支撑、法律托底”的可复制、可推广实践经验。

  分层递进调解,构建全链条解纷闭环。甲村委会充分发挥基层治理前端过滤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关于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固定争议相关初步证据与事实脉络,为后续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筑牢基础;镇政府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赋予的法定确权职责,整合勘测定界、档案调取等专业行政资源,集中破解林权争议中的技术性、基础性难题;镇调委会深度融入调解全过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规范精准嵌入调解方案设计,通过违约金条款、权利保留条款等细化设置,既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又为双方预留法定救济渠道,实现“案结事了”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

  精准衔接法律与政策,破解历史遗留难题。针对案件中因“三定”政策引发的权属模糊等历史遗留问题,调解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核心原则为指引,有机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制度,将政策执行中的事实细节转化为法律认定的关键要素,既避免“以政策代替法律”的不规范处置,又杜绝“机械适用法律”忽视历史背景的片面做法,实现政策合理性与法律刚性的平衡统一。

  动态平衡利益,创新调解方法路径。创新采用“收益先行分配+权属延迟处理”的动态调解思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利益分割方案。通过先行厘清林木收益分配问题,有效避免因“久调不决”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为行政确权工作预留充足的调查核实时间,既保障了双方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又彰显了调解工作的灵活性与法律原则的严肃性,实现纠纷化解效率与效果的双重提升。

  实践充分证明,多元调解机制的效能最大化,关键在于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法定职责边界、细化程序衔接操作细则、强化法律规则的硬核支撑,最终实现从“案结”到“事了”再到“心服”的递进式定纷止争目标,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坚实保障。

  2025年2月,上海某公司的运输车辆在参与国家重点项目施工期间,行驶至横州市镇龙乡某村辖区时,不慎压毁该村所属村道。事发后,某村就村道损坏的赔偿及修复事宜,与涉事的上海某公司多次沟通协商,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妥善化解纠纷,某村随即向镇龙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提交调解申请。镇龙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高度重视群众诉求,第一时间委派专业调解员赶赴某村,对被压毁村道展开实地查勘工作。调解员通过现场勘测、拍照取证等方式,核实了受损村道的具置、损毁程度及涉及长度,为后续调解工作奠定了扎实的事实基础。2025年5月15日,镇龙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代表召开调解会议。鉴于双方对纠纷事实、村道损毁成因等核心问题均无异议,调解过程进展顺畅,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明确由上海某公司于2025年6月底前,完成受损村道的全面修复工作,确保道路恢复通行条件。然而,该调解协议生效后,上海某公司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直至2025年7月底,其既未启动任何实质性修复施工,也未就协议履行事宜与某村进行主动对接或说明情况。为推动纠纷彻底解决,某村代表再次向镇龙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横州市镇龙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某村群众的二次调解申请后,迅速响应、高效推进,第一时间委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主动对接某村主任与上海某公司代表,就通过调解机制再次化解该起村道损坏纠纷的可行性、具体方式等事宜充分征求双方意见。经沟通,双方均对调解方式表示认可,一致同意通过友好协商化解矛盾,并共同约定时间,在镇司法所调解室正式开展调解工作。

  为确保调解工作精准高效、直击要害,调解员精心制定并实施“三步走”调解策略,稳步推进纠纷化解:一是实地复核,夯实事实根基。调解员再度赶赴某村辖区内被压毁的村道现场,进行细致的实地勘察与情况核实;同时,通过走访周边常住居民、与村干部深入座谈等方式,全面还原事发经过、厘清纠纷核心症结,为后续调解工作筑牢客观事实基础。二是法理相融,引导共情互谅。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精准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向双方代表清晰解读相关法律条文的核心要义与适用情形,明确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同时,结合当地村民日常出行、生产生活对该路段的实际依赖,详细阐述道路损毁后给村民带来的通行不便与生活影响,引导公司代表换位思考,深刻理解村民的合理诉求。三是柔性疏导,促成互利妥协。在明晰法律责任、凝聚共情共识的基础上,调解员聚焦本案争议焦点,结合纠纷拖延对双方造成的潜在不利影响(如村民出行权益持续受损、企业声誉及后续合作受影响等),对双方开展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与沟通劝说。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算“利弊账”,引导双方摒弃对立情绪,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寻求共赢解决方案。经过调解员数小时的专业沟通、持续斡旋与情感疏导,当事双方代表最终放下分歧、达成共识,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订调解协议,该起持续多月的村道损坏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既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镇龙乡调委会的主持下,当事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上海某公司15日内支付道路损坏赔偿款xx万元;某村收到上海某公司的赔偿款后,自行负责本案涉及损坏道路的修缮,确保正常通行。上海某公司正常履约后,某村不再就此事追究上海某公司的相关责任。协议签订后,上海某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了赔偿款的支付。

  本案是一起因施工车辆损毁农村道路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事实清晰、责任划分明确,本可通过首次调解协议顺利化解,但因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矛盾持续发酵,进而触发二次调解。

  此次道路损害赔偿纠纷的二次调解,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基层治理中的生动实践与鲜活诠释。调解员秉持高效务实的工作态度,快速响应群众诉求,在调解过程中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以法律为基准明晰双方权利义务;同时注重情感疏导与共情沟通,深入体察村民出行受阻的实际困境与企业的合理诉求,引导当事双方跳出对立情绪,回归理性协商的轨道。

  最终,在调解员的专业斡旋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积极履行,不仅有效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农村道路的正常通行秩序,也为企业营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避免了矛盾升级对企业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基层化解类似纠纷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

  2025年5月28日,良庆区某小区业主金女士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其名下精装修房屋于2021年交付后,存在墙面渗水、腻子脱落、管道堵塞等质量问题,虽多次与物业协商维修,但问题长期未予解决。2025年5月,金女士因年迈母亲需入住,在筹备装修过程中,被物业告知累计拖欠物业费一万余元,且装修期间遭物业采取停水停电措施。金女士主张:房屋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入住,物业费应自实际入住之日起计收;物业采取停水停电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则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提出,房屋交付即应缴纳物业费,停水停电系针对长期欠费采取的催缴手段,双方争议激烈。

  2025年5月28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针对某小区业主金女士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费及房屋维修纠纷开展调解工作,首轮沟通主要围绕理清案件事实、明确双方诉求展开。调解员先与金女士单独沟通,逐一核实关键情况:金女士名下房屋于2021年收房时就存在墙面渗水等质量问题,虽经物业多次维修仍未得到解决,相关情况有维修记录照片3张予以佐证;2025年之前该房屋一直未实际入住,2025年因家庭生活需要,金女士着手筹备装修入住事宜,却被物业以拖欠物业费为由采取停水停电措施。金女士也明确了自身诉求,希望物业能够减免2021年至2025年其未入住期间的物业费,并立即恢复水电供应。随后调解员与物业经理杨某进行沟通,杨某表示,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房屋自交付次日起业主就应缴纳物业费,与是否实际入住无关,对金女士采取停水停电仅是物业费催缴手段,并非恶意断供,虽同意协商处理,但要求金女士先补交拖欠的费用。

  5月28日至29日,调解员组织双方在物业公司进行面对面协商,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向双方逐一释明法律权利与责任。对物业服务企业,调解员明确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对房屋非主体结构类质量问题负有维修义务,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明令禁止以停水停电方式催缴物业费;金女士未入住并非主观故意,房屋质量问题长期未解决也属于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理应体谅业主的实际困难。对金女士,调解员则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不能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缴全部物业费,但可就维修延误造成的损失凭证据主张赔偿;物业停水停电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金女士虽可依,但建议优先通过调解化解矛盾,减少诉讼带来的时间与精力消耗。

  金女士按合同约定预交2025年全年物业费x元,剩余历史欠费xx元暂不追缴,待房屋质量问题修复后再另行协商;物业于当日恢复金女士房屋的水电供应,并协调施工队在3日内完成墙面渗水维修,维修全过程接受社区监督。5月28日,金女士按约定缴纳物业费并顺利入住;5月29日,物业按期完成墙面渗水维修,社区调解员后续回访确认,双方对调解结果及履行情况均无异议,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矛盾核心,属于房屋质量瑕疵与物业费缴纳交织的复合型纠纷,关键在于厘清《物业服务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责边界: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将开发商遗留的房屋质量问题转嫁给业主,业主也不能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全盘否定自身应履行的物业服务缴费义务。

  本次调解坚持法理与实际相结合,采取精准有效的调解思路:以法律为兜底依据,明确物业停水停电的催缴方式违法,打破其以断供施压的不合理做法,引导双方回归平等协商;针对金女士急需入住的现实需求,采取阶段性化解方案,提出“预交当年物业费+暂缓追缴历史欠费”的折中思路,平衡双方利益;同时建立闭环监督机制,明确维修时限并由社区跟进回访,确保协议不流于形式,切实修复双方信任。

  这起纠纷也带来深刻启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房屋质量问题快速响应机制,从源头避免矛盾升级;业主需分清开发商责任与物业服务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性合,而非简单以拒缴物业费对抗;基层调解只有兼顾法理与情理,在法律框架内找到双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4年2月,广东某能源公司因需求,向南宁某商贸公司(商会会员企业)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与逾期违约金。借款期限届满,能源公司仅偿还50万元,剩余150万元未能按约足额支付。商贸公司多次发函催讨,能源公司虽认可欠款事实,却对合同中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计算标准提出异议,主张该标准过高,超出其实际承受能力,故迟迟未履行剩余还款义务。双方僵持不下,协商无果,商贸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之下向江南区法院吴圩法庭提起诉讼,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材料后,发现本案存在明确的“商会+法庭”调解机制适用前提:双方对150万元欠款本金无任何争议,核心分歧仅聚焦于逾期违约金的调整幅度,且南宁某商贸公司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会(以下简称“商会”)会员企业。于是联系商会与法庭迅速启动沟通对接,达成共识:涉企纠纷往往牵连企业经营全局,简单以判决结案虽能了却个案,但可能割裂企业间的合作情谊,甚至对行业生态造成隐性影响。基于此,双方决定正式启动“商会+法庭”联合调解机制,整合行业资源与司法专业力量,共同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

  在先行调解阶段,商会会长、商会调委会主任率先发力,以双方争议核心——违约金调整比例为切入点,开展针对性劝和促解工作,引导双方摒弃对立情绪、寻求合理让步空间。进入诉中调解环节后,一场“行业经验+法律专业”的线上联合调解有序推进,形成了优势互补的调解合力。调解过程中,商会调委会主任立足行业视角与乡邻情谊双向发力,从法律责任、潜在风险、企业声誉、现实利益、经营成本、长远发展等多维度展开疏导,既为双方“搭梯子”也为纠纷“找出口”,“我们在商言商,能源公司近年受市场波动影响承压,商贸公司也急需回笼资金维持运营,若僵持至判决阶段,不仅耗时耗力增加双方成本,日后同在行业内往来,抬头不见低头见,也难免心生隔阂。”他进一步结合能源贸易行业“长期合作、互信为本”的行业惯例,为双方算了一笔“长远合作账”,“如今各退一步,能源公司通过分期还款减轻即时压力,商贸公司适当调低违约金标准,既能解当下燃眉之急,又能为未来保留合作余地,实为双赢之选。”

  与此同时,承办法官充分发挥司法专业优势,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同类典型案例进行精准释法:“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若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法院在判定违约金调整幅度时,以实际损失为核心基础,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多重因素作出公正裁量。”法官的专业法理阐释,让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调整的法律边界、裁量标准有了清晰且准确的认知,有效打消了各自的顾虑与侥幸心理。商会调委会调解的行业共情与法庭调解的法律赋能形成强大合力,为后续纠纷的圆满化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商会调委会与法庭多番沟通协调下,当事双方逐渐放下执念:能源公司承诺分12期偿还150万元欠款,首期于调解协议签订后10日内支付;商贸公司则自愿将逾期违约金从原定标准下调30%。最终原、被告双方当庭握手言和同意调解,并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确认。

  “商会+法庭”联合调解机制的落地见效,不仅帮助涉案企业快速破解了150万元的欠款纠纷,更成功维系了企业间未来合作的可能性。这起标的额不小的借款合同纠纷的圆满化解,让双方企业彻底卸下诉讼包袱,得以轻装上阵聚焦生产经营。

  调解过程中,法院与商会调委会双方形成精准分工、优势互补的解纷合力:法官深耕法律适用领域,以专业司法素养把控调解全过程的合法性,确保每一项调解协议都不触碰法律红线、不违背法律精神;商会调委会则充分发挥行业资源优势与实践经验积淀,凭借对商事规则、行业惯例的深刻理解,以及对企业经营痛点的精准把握,成为企业间沟通的“桥梁纽带”,有效打通争议双方的沟通“堵点”,化解对立情绪。

  这种“司法专业+行业共情”的协同模式,实现了“1+12”的解纷效能:大量涉企纠纷在诉前、诉中阶段便得到实质性化解,既为企业节省了冗长诉讼流程带来的时间成本与高额诉讼开支,更以柔性调解的方式修复了受损的商事关系,助力企业在互谅互让中实现利益平衡,达成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商会+法庭”联合调解机制以高效、公正、温情的解纷实践,为驻地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了温暖底色,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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