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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3-22 09:38:35 人气:
为引导和帮助我市企业建立健全纳税合规管理体系,提升企业税法遵从能力,防范和化解涉税风险,保障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助力“两区三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双鸭山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24条措施》等政策文件,结合双鸭山市税收征管实际和产业发展特色,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双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经营主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纳税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生产经营全过程中,涉税行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税务监管要求及其他相关涉税规范性文件规定。
本指引所称纳税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因涉税行为不符合纳税合规要求,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信用降级、经济损失、声誉损害等负面后果的可能性。
(二)全面覆盖原则。覆盖企业设立、生产经营、变更、注销全生命周期,涵盖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等全流程涉税事项;
(三)风险导向原则。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经营实际,聚焦高风险涉税事项,精准防控重点领域风险;
(四)动态适配原则。根据税收政策调整、产业发展变化和企业经营规模扩大,及时优化完善合规管理制度;
(五)协同高效原则。强化企业内部各部门协同配合,结合外部专业服务资源,提升合规管理效能。
第五条企业是纳税合规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对企业纳税合规管理负主要责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对具体涉税事项的合规性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及其所属税务机关负责为企业提供纳税合规指导、政策咨询、风险提示等服务;双鸭山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为本指引提供法律服务支撑。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纳税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合规职责,形成“管理层统筹、牵头部门主导、业务部门协同、全体人员参与”的工作格局。
(一)管理层职责。统筹推进纳税合规管理工作,审议合规管理制度、重大涉税事项方案,协调解决合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牵头部门职责。一般由财务部门或法务部门担任,负责起草完善合规管理制度、开展合规培训、组织风险排查、对接税务机关等工作;
(三)业务部门职责。销售、采购、生产、投融资等业务部门应落实合规要求,确保业务开展过程中涉税资料完整、涉税行为合规;
(四)监督部门职责。内部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纳税合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问题。
第八条企业应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业办税人员,明确办税人员岗位职责。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的企业(如大型煤炭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设立专门的纳税合规岗位或聘请专业涉税服务机构协助开展合规管理工作。
第九条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和行业涉税风险,建立健全纳税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可以参考以下制度:
(一)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流程,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账簿凭证管理制度。明确账簿设置、会计核算、凭证审核、资料保管等要求,确保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符合税收核算要求;
(三)纳税申报管理制度。规范申报流程、申报期限、数据核对等环节,确保申报数据准确、申报及时;
(四)税款缴纳管理制度。明确税款计算、缴纳期限、资金保障等要求,防范欠税风险;
(五)发票管理制度。规范发票开具、交付、入账、归档全流程管理,防范虚开发票、违规使用发票风险;
(六)风险排查与整改制度。定期开展涉税风险排查,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限,形成闭环管理。
第十条企业应将纳税合规要求嵌入业务流程关键节点,形成“业务发起—涉税审核—合规确认—流程推进”的全链条管控模式。对重大涉税事项(如大额投融资、资产处置、关联交易、享受重大税收优惠等),应建立前置审核机制,由合规牵头部门或外部专业机构审核后再实施。
第十一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办税人员、财务人员及业务骨干参加税收政策培训,重点学习与本行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征管要求,提升专业能力。鼓励办税人员参加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格考试,持续提升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企业应加强纳税合规文化培育,通过内部会议、宣传专栏、案例警示等形式,强化全员纳税合规意识,营造“依法纳税、合规经营”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企业设立时,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实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资料,确保登记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
第十四条企业应根据自身行业类型、经营规模,准确选择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并了解不同身份对应的税收政策、计税方法、申报要求。
第十五条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设置账簿,配备专业会计人员或委托具备资质的会计代理机构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账簿设置符合国家会计制度和税收征管要求。
(一)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完税凭证、发票等涉税资料,保管期限符合规定;
(三)煤炭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等重点行业,应重点规范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产品销售等环节的成本核算凭证,确保成本归集准确、合规。
(一)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区分不同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的计税依据和税率,防范因计算错误导致少缴或多缴税款;
(三)严格按照缴纳期限足额缴纳税款,确有特殊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的,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不得擅自欠缴税款;
(四)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税收优惠(如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等),应按规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确保优惠享受合规。
(一)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填写开票信息,包括购买方信息、项目名称、金额等,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与实际经营业务完全一致。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让他人为自己开具虚开发票;
(二)取得发票时,应核对发票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重点审核发票抬头、税号、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信息与实际交易是否一致;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有权拒收;
(三)各行业应重点加强运输发票、劳务发票的审核,确保发票与业务合同、资金流、物流“四流一致”。
第十九条企业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变更时,应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确保登记信息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需要注销的,应按规定完成清税申报,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税务证件后,再办理税务注销手续。简易注销企业应符合相关条件,并按规定报送资料。
第二十一条企业注销前,应全面梳理涉税事项,结清欠缴税款,处理好未抵扣进项税额、期末存货等涉税问题,防范注销后涉税风险追溯。
(一)规范资源税核算,准确区分应税资源品目、计税依据,按规定申报缴纳资源税;
(二)加强采掘设备、生产材料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确保抵扣凭证合法有效,区分可抵扣与不可抵扣项目;
(三)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与关联企业之间的煤炭销售、加工服务等交易,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防范转让定价风险;
(四)妥善保管开采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等与享受税收优惠相关的资料,确保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
(一)准确区分自产农产品与外购农产品,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政策的,应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如种植/养殖记录、农产品检验检疫证明等);
(二)农产品收购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如实填写收购对象、收购数量、收购金额等信息,确保与实际收购业务一致,防范虚开收购发票风险;
(三)农产品加工企业应规范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准确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额,留存好加工合同、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享受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的,应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确保符合优惠政策适用条件。
(一)规范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对运输车辆购置、燃油费、维修费等进项税额,确保抵扣凭证合法有效;
(二)如实开具运输服务发票,准确填写运输货物名称、起运地、到达地、运输里程等信息,防范虚开运输发票风险;
(三)准确核算营业收入,区分运输服务收入与其他服务收入,适用正确的税率或征收率。
(一)建立交易方资质审核机制,合作前核查交易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纳税信用等级等信息,避免与“空壳公司”“失联企业”合作;
(二)确保交易真实,留存好合同、物流单据、资金流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等资料,实现合同、发票、物流、资金流“四流一致”;
(三)收到异常发票(如发票信息与实际交易不符、发票状态异常)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核实,暂缓抵扣进项税额或税前扣除。
(一)合理规划资金,确保税款缴纳资金及时到位,避免因困难导致欠税;
(二)及时关注税务机关催缴通知,对欠税信息及时处理,避免因欠税导致纳税信用降级。
(一)准确理解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对不确定是否符合条件的,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或委托专业机构审核;
(二)按规定留存备查优惠政策适用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真实、完整、有效,接受税务机关核查;
(三)优惠政策到期或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适用条件的,应及时停止享受优惠,按规定申报纳税。
(一)与关联企业发生交易时,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合理确定交易价格,避免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规避税款;
(二)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关联交易申报资料,留存关联交易合同、定价依据、可比交易信息等资料;
(三)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可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降低转让定价风险。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定期开展涉税风险自我排查,可结合税务机关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重点排查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收优惠享受、关联交易等高风险领域。建议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排查,年度开展一次全面排查。
第三十条企业排查发现涉税问题的,应及时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对少缴税款的,应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避免因拖延整改导致风险升级。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时,企业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账簿、凭证、报表等涉税资料,不得拒绝、隐瞒、谎报。对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应如实答复;对不确定的事项,可申请延期答复或委托专业人员协助处理。
第三十三条企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申请行政复议。在收到税务机关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直接对税务机关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调解。对涉税争议,可向税务机关或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重视纳税信用管理,了解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如申报准确率、税款缴纳及时性、发票管理规范性等),主动规范涉税行为,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一)A级纳税人管理。对纳税缴费信用A级的纳税人采取主动向社会公布A级名单、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申请按需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惠企政策供给和直达帮扶、信用修复、免打扰、排队叫号“零等待”、邀请开展服务监督、办税绿色通道、起评分提高等激励措施。
(二)B级纳税人管理。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B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参考推出激励措施。
(三)M级纳税人管理。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M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费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四)C级纳税人管理。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C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将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从严管理措施。
(五)D级纳税人管理。对纳税缴费信用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从严管理,税务机关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申请进行修复。
第三十六条涉税事项是否合规是影响企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评定和信用修复的重要因素。税务机关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一)政策宣传解读。通过双鸭山市税务局官网、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及时发布税收政策、征管要求、合规指引;
(二)精准辅导服务。针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一对一”辅导,帮助企业解决合规管理中的实际问题;
(三)风险提示服务。通过电子税务局、短信等方式向企业推送风险提示信息,引导企业主动排查整改;
(四)便捷办税服务。优化办税流程,持续优化“1+9”征纳互动服务模式,进一步推行“非接触式”办税,提升办税效率,降低企业合规管理成本。
(一)开展公益法律服务。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开展公益讲座、免费咨询等活动,提升企业合规意识;
(二)统筹法律服务资源。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为企业提供涉税合规咨询、风险评估、争议解决等法律咨询服务;
(一)行业协会应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行业内合规交流活动,推广先进合规管理经验;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秉持专业、公正原则,为企业提供合规管理咨询、审计、筹划等服务,帮助企业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第四十条本指引为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灵活应用。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指引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以发布之日的最新政策为准;政策调整后,企业应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指引由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双鸭山市司法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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